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75號原 告 甲○○ 被 告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6,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