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94號原 告 劉秋珍即虹輝水電工程行 被 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劉秋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原告虹輝水電工程行最新商號登記資料、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法律依據。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