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01號原 告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柒萬貳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