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0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依契約解除、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3,111,000股源昱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及3,105,000股凱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返還(134,942,600/6,221,420﹔134,269,605/6,210,435﹔換算為每股新台幣21.69元,見本院卷第3頁)﹔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6,730萬元及其利息。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125,040元(3,111,000×21.69+3,105,000×21.69+67,300,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8,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