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83號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乙○○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637,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契約書一般條款,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