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95號原 告 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43,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200元,原 告應如數繳納。 二、原告收受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8年度仲聲愛字第110號仲裁判 斷書之日期為何? 三、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提出被告金立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