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291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58,87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70,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70,188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另提出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