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86號原 告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被 告 美商愛狄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RHEN .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蔡琇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99年9月3日前就原告99年8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據 悉新光產險公司亦已暫付被告9千餘萬元之保險金」表示意見, 並自行送達繕本予原告。 原告應於99年9月10日前就前開陳報內容提出相關證據,如有證 據調查之聲請,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