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鄒宏基、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吳昌成、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昌成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道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32萬6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萬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