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3號原 告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茂隆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8頁第2行中關於:「……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39,990,710元及自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990,710元及自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