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82號上 訴 人 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戎 訴訟代理人 蔡佳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弘實業有限公司、業展白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9年度建字第282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66,424元(4,420,344元+9,446,080元=13,866,42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01,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傅美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