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84號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因99年建字第 28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