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程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3號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23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5,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0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