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0號上 訴 人 中國聯合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340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2萬8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