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2號原 告 晟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商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6,041元,茲扣除 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083元。 ㈡提出本件承攬契約完整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