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0號原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 告 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傅祖聲律師 徐文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雖於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9075萬6092元,並據此繳納裁判費159萬0852元;惟原告於民國99年9月27日追加請求金額為2億3577萬2736元(見本院卷六第110頁反面),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萬7506元,扣除已繳納之159 萬0852元,尚應繳納34萬6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