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0號原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 告 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神田晴彥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傅祖聲律師 徐文怡律師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