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54,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6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