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