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43號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92,6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