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古垣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0號上 訴 人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垣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23,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2,3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