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2號原 告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5號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98年度建字第65號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