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2號原 告 高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發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張紫翔 被 告 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國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1日下午3 點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