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林齊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富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 萬7,1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8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