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傅中樂邱蓮華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04號

抗告人
塘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969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按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法院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9年8月1日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本票2紙為證(見原裁定卷第5頁,下稱系爭2紙本票),原裁定予以准許,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系爭2紙本票係作為抗告人承攬相對人房屋整修及裝潢工程無法如期竣工之違約金之保證,又該工程因相對人委託之設計師與丙方監工溝通不良,致抗告人委託施工之嵩城工程行無法順利施作,工期延宕係可歸責於相對人及監工朱國龍,故相對人應不得向抗告人行使本票之權利。另抗告人交付系爭2紙本票時,均未填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應屬無效,倘相對人提出之系爭2紙本票已載發票日,顯係相對人私自填載,抗告人毋庸負票據責任,為此提起抗告等語。然抗告人上開所陳縱係屬實,亦屬實體上之爭執,依前揭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原審於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抗告人執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0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