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棰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4號上 訴 人 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棰鏡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畢卡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99年智字第14號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主文第1至3項間有牽連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以主文第1項為主位請求,其乃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定之,即以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