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被 告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洪瑞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關於法人之侵權行為能力、其跌倒與系爭坡道之坡道過陡及表面材質過滑之因果關係、交通費用數額不一部分,如有相關證據資料,請儘速提出或原告本人到場,由本院依職權訊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