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保全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6號聲 請 人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保全處分事件,聲請人依破產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為本件聲請,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五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且未依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表明相對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㈡補正相對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檢附其公司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