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政傑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 張佳瑜律師 上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74,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9,584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