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