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淳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原告應於上開所定期間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被告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