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禁止股份債權移轉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禁止股份債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萬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