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2號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梁堯清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