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48號原 告 陳 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林怡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