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0號原 告 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甲○○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吳發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