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4號上 訴 人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