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25號原 告 邱紹驊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輕鬆美膚皮膚科診所即陳衍良、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承安診所即黃方怡、謝錫炎診所即謝錫炎、唐信結皮膚科診所即唐信結、生生整型外科診所即王篤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第77之1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為命被告等均應立即停 止使用原告照片或肖相影像,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至第7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