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76號原 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鴻泰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信弘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陳雲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 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對於無塵式設備基台之設 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負舉證之責,並聲明證據方法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