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7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孝威律師 張威鴻律師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蘇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