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丙○○ 庚○○ 乙○○ 甲○○ 丁○○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國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