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1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山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胤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萬1,910元(見本院卷㈡第208頁、第27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