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泰隆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捌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