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陸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陸仟叁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