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盧峰海、羅威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02號上 訴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被 上訴人 羅威麟 朱有生 章丕熾 劉寶鳳 朱玉珍 賴黔生 劉蜀韻 黃福生 黎祖開 藍正浩 朱國勳 朱淑芬 毛馮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伍拾叁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