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原 告 甲○○ 被 告 僑福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因原告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