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秋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上 訴 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451, 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2,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