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信託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鄭中平 被 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被 告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翁自清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信託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