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上 訴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被 上訴人 歐崑生 陳永福 陳張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