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啟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上 訴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玉杏、林仁冠、洪晟容、曾卉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壹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