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李國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原 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益、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玖仟零捌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勝欽